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3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林菊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貳仟貳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菊妹於92年11月1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742,205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33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菊妹│暨自起息日96│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378771││年05月25日起││15│││元││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002│新臺幣│林菊妹│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0055││1月29日起││15│││元│││││├──┼───┼─────┼──────┼──────┼───────┤│003│新臺幣│林菊妹│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70666││1月29日起││12.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