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4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416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振裕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系爭三筆借款(新台幣(下同)500,000元、500,000元、400,000元)均係經由電子平台所成立之消費借貸契約:
1、系爭三筆借款,兩造是否已「合意」成立消費借貸契約?
2、有關債務人之簽章,究係採電子簽章亦或採數位簽章方式為之,是否符合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債權人應就上開兩點提出符合電子簽章法規定之驗證方式,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二、系爭三筆借款違約事實究為何?究該當兩造契約何一條項款而屬違約?
三、釋明三筆請求金額,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
四、系爭三筆借款各自之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借款金額、未償金額,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五、債務人黃振裕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