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26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2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交易字第26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昭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8933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大略如附表一所示。
二、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㈠依刑事訴訟法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㈡本件被告被訴罪名,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㈢告訴人已表示撤回告訴,有卷附附表二所示資料為證。
㈣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楊奕泠
法官林述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甄智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附表一:
起訴之犯罪事實被告被訴罪名被告蔡昭男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上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中壢區定寧路(以下僅稱路名)由合圳北路2段往松江北路方向行駛,於當日上午6時27分許,行經定寧路73號前時,本應注意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而依當時天候雨、晨、柏油路面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即貿然向左迴轉,適其左後方有告訴人 温郅 正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該路段直行駛來,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遵守道路分向靠右側行駛,逕自行駛在單黃分向虛線上,見狀閃避不及,兩車遂發生碰撞,致 温郅正 受有右髖挫傷;右手腕挫傷;胸部挫傷併肋骨骨折;右大腿、右膝及左踝挫傷等傷害。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附表二:
編號資料名稱備註1本院訊問筆錄2刑事撤回告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