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40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40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易字第140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9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1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結夥三人以上、踰越牆垣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曾於民國93年間因犯贓物、妨害公務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於94年間因犯搶奪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各罪經接續執行後,於95年12月26日縮短刑期假釋交付保護管束,嗣於96年4月13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論,而視為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結夥 林意森蔡淑貞 (均另案通緝中)3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12月12日下午3時42分,由林意森駕駛不詳車號深綠色之自小客車搭載甲○○、蔡淑貞,一同至丙○○位於臺中縣○○鎮○○路○○○號住處前,即由林意森、蔡淑貞2人在外把風,甲○○則踰越圍牆侵入該屋內(無故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竊取丙○○所有之金項鍊4條、金手鍊4條、金戒子15只、鑽戒1只、金耳環1對、領帶夾1個、現金新臺幣(下同)約3、4千元、美金百元鈔票約1、2張及撲滿2個(內有零錢約2萬元),總價值約25萬元,得手後加以變賣朋分花用。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4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書記官陳淑華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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