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3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2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古清文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1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古清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清文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5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誤載部分更正如附表所示),且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均為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 易科 罰金,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5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5罪,分別為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其中附表編號1、2、5所示之罪均為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相同,彼此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與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不相同,各罪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兼衡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4至5所示之罪,曾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而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等情,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爰應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黃美文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附表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12月19日108年1月29日106年12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速偵字第6154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0751、20934號、108年度偵字第497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壢原交簡字第18號107年度審原交易字第113號、108年度審原交易字第37號107年度審原交易字第113號、108年度審原交易字第37號判決日期108年1月28日108年11月27日108年11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壢原交簡字第18號107年度審原交易字第113號、108年度審原交易字第37號107年度審原交易字第113號、108年度審原交易字第37號確定日期108年3月8日108年12月23日108年12月23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6525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31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318號編號1、4至5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52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更字第2982號)編號2至3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原交易字第113號、108年度審原交易字第3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45(本欄空白)罪名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本欄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本欄空白)犯罪日期107年2月27日107年3月1日(本欄空白)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225號、107年度調偵字第1663號(本欄空白)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欄空白)案號109年度原交上易字第4號109年度原交上易字第4號(本欄空白)判決日期109年5月5日109年5月5日(本欄空白)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欄空白)案號109年度原交上易字第4號109年度原交上易字第4號(本欄空白)確定日期109年5月5日109年5月5日(本欄空白)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8942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8942號(本欄空白)編號1、4至5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52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更字第2982號)(本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