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4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4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魏開匾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憲昭
陳游美智 陳思廷
一、債務人陳憲昭、陳游美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憲昭、陳游美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憲昭、陳游美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陳憲昭、陳游美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陳憲昭、陳游美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參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陳憲昭、陳游美智、陳思廷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陳憲昭、陳游美智、陳思廷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陳憲昭、陳游美智、陳思廷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一、如債務人未於第九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