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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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45號聲請人 劉子翎 代理人 張繼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為強制執行。但債權人之債權有第36條之異議,而未裁定確定者,不在此限。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亦有明定。又關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部分,債務人依本條例第74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者,應另徵收聲請費,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8項復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本件仍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
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