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87號原告 黃福賢 被告 賴俊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8日以106年度補字第149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日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2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賴淑美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書記官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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