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78號原告 蔡其享 訴訟代理人 鄭敏郎 律師被告 侯佳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第三十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書記官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