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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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伍怡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8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伍怡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伍怡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就所定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何惠文附表受刑人伍怡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2日│某時至100年10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063│101年度偵字第956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691號│101年度易字第2899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2月29日│101年12月28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691號│101年度易字第289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3月19日│102年1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576號(已執畢)│第13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