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8號原告 李明家 被告 王志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39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唐中興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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