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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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17號原告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國輝 原告㳖珍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榮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被告大禮原石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宇蓁 訴訟代理人 黃清祥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複代理人 嚴天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1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請就大禮原石公寓大廈98年度區分所有權人第二次會議所為規約修訂案「案一」內所載「公司法人代表(限公司負責人)亦可擔任之。」之決議,及本件100年7月17日區分所有權人第二次會議所為「公司法人代表限營利事業登記證所記載之負責人擔任之。」之決議,其內容意義為陳述,如有相關證據,並請一併提出。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