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2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明忠附表:
┌─┬─────┬───┬────┬─────────┬─────────┬───┬──────┐│罪│宣│犯罪│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合於96│減刑後刑期、││││日期│年度├─┬───┬───┼─┬───┬───┤年罪犯│褫奪公權期間│││告││及│法│案號│判決日│法│案號│確定日│減刑條│或罰金額│││├───┤│├───┤期│├───┤期│例│││名│刑│年月日│案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施││││台│││台││││││用││94年8│臺灣高雄│灣│││灣││││有期徒刑伍月││第│有期徒刑拾│月10日│地方法院│高│94年度││高│94年度││第2條│,如易科罰金││一│月│起至同│檢察署94│雄│訴字第│95年2│雄│訴字第│95年4│第1項│,以銀元叁佰││級││年月17│年度毒偵│地│4264號│月15日│地│4264號│月6日│第3款│元即新台幣玖││毒││日│字第7300│方│││方││││佰元折算壹日││品│││號│法│││法││││││││││院│││院│││││├─┼─────┼───┼────┼─┼───┼───┼─┼───┼───┼───┼──────┤│施││││台│││臺││││││用││95年5│臺灣高雄│灣│││灣││││││第││月7日│地方法院│高│95年度││高│95年度││第2條│││一│有期徒刑壹│起至同│檢察署95│雄│訴字第│95年11│雄│訴字第│95年12│第1項│有期徒刑柒月││級│年貳月│年6月│年度毒偵│地│2647號│月9日│地│2647號│月21日│第3款│││毒││7日│字第5185│方│││方││││││品│││號等│法│││法││││││││││院│││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