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重上更一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連帶債務分擔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0號上訴人 邱泳祥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 律師
陳雪菁 被上訴人 許維漢 訴訟代理人 魏克仁 律師被上訴人 賴尚志 訴訟代理人 王一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連帶債務分擔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郭妙俐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