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3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志和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8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9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3660號函核准假釋;而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受刑人在監行狀,並參照其犯案情節,認仍有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事項之必要;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66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其於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事項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周莉菁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