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04號聲請人 鄭如意 (即 趙世正 之繼承人)代理人 蔡佳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 趙昱琳 、 趙韋博 及 趙芃怜 同為被繼承人趙世正之繼承人,趙世正於民國94年5月13日死亡後,留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張,經全體繼承人協議,由伊分得該張股票,惟上開股票於97年5月22日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2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於都會時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於107年11月7日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2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
5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7年11月14日送達聲請人,經聲請人於翌日(15日)將之刊登於都會時報,於108年
4月18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上開股票,亦無人提出上開股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都會時報1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7年度司催字第324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4月15日屆滿(期間之末日4月14日為星期日,延至次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楨珍┌──────────────────────────────────┐│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1C-33Z81263│股票│1│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