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訴字第19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居留事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6號原告 彭錦明 (PANGKAMMING)上列原告因居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種類、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按件數徵收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正確記載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之種類、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等,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1年2月23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9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37日內補正,該裁定囑託大陸委員會轉駐香港辦事處送達原告,復因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影響,香港郵政現暫時停止雙掛號郵件服務,本件遂以單掛號寄送方式,於同年3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香港郵政網頁郵件追查頁面、大陸委員會111年3月7日陸港字第1110000768號函及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111年5月5日港處綜字第1110000460號書函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收文明細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楊得君法官高愈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書記官林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