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1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洪清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清隆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清隆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等情形,須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0罪,先後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4、5、6、8及10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3、7及9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查,經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5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於民國111年4月至5月間為之;附表編號2、3、9、10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於112年所為;附表編號4、6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於110年底至111年4、5月間。又所犯附表編號1、2、3、10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附表編號4至8均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附表編號9則為妨害秩序罪章,其所為對於法秩序呈現之漠視態度及對於社會整體之危害程度等整體犯罪情狀、刑罰之邊際效益,並考量附表編號1至8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之內部界限,暨受刑人具狀表示「請求暫停本件定應執行刑程序」等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至受刑人雖具狀陳稱:受刑人另有2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2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下稱另案),受刑人已以另案2罪應與本案一併審理定刑為由提起抗告,希望待上級審將該裁定廢棄並發回後,請法院依職權與本案一併審理定應執行刑等語。惟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法應定應執行刑之案件,須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向該法院聲請裁定。受聲請法院之審查及裁定範圍,自應以檢察官所聲請者為限,檢察官未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基於不告不理原則,法院無從擴張檢察官聲請範圍,一併為裁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604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稱另案2罪,均非業經本案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罪,有上開裁定及受刑人提出之屏東地方法院定應執行刑一覽表可佐,依前揭說明,另案2罪自非屬本院所得審查及裁定之範圍,本院尚無從於本案審酌其他未於本案一併聲請之罪,遑論逕依職權予以合併定刑,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偉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11年4月某日至111年5月18日

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479號

112年8月11日

同左

112年9月22日

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2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6月

112年4月24日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002號

112年10月6日

同左

112年11月8日

3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3月

112年4月24日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002號

112年10月6日

同左

112年11月8日

4

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5年6月

110年底某日至111年4月29日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9號

112年10月31日

同左

112年12月1日

5

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5年3月

111年4月29日至111年5月18日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9號

112年10月31日

同左

112年12月1日

6

未經許可持有槍砲之主要零組件罪

有期徒刑8月

110年底某日至111年5月18日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9號

112年10月31日

同左

112年12月1日

7

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罪

有期徒刑4月

101年底某日至111年5月18日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9號

112年10月31日

同左

112年12月1日

8

非法持有非制式衝鋒槍罪

有期徒刑2年

111年10月間某日至112年1月17日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64號

113年1月31日

同左

113年3月12日

9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6月

112年8月13日

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00號

113年6月25日

同左

113年7月31日

10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2年1月17日

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748號

113年10月30日

同左

11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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