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海商簡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三湖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上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盛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864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