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國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國簡字第18號
原   告  甯一勤
被   告 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郝龍斌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 律師
       林麗芬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六日上午十時五十
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書記官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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