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29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967號
上 訴 人  吳双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游珮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華二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
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2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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