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家財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財訴字第36號原告 曾鈺茜 代理人 薛逢逸 律師被告 林陳好 代理人 王紹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又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37條所定丙類家事訴訟事件,而家事事件法、非訟事件法均未特別規定該事件之管轄權,自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關於管轄之規定,由被告之住所地法院管轄。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之請求,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所列之丙類事件,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該等事件於家事事件法中,並無專屬管轄之規定,自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雲林縣○○鎮○○路00巷00○00號,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按,是依上揭說明,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珮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書記官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