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2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2588號聲明人 黃連榮 上列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明文規定。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認無管轄權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黃春花 於民國112年1月25日死亡,其生前最後設籍地為屏東縣○○鎮○○路000巷00號之1,有被繼承人黃春花之個人基本資料表附卷可稽,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拋棄繼承,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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