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4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4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4811號聲請人 張秀宜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TRINHTHANHVINH 鄭成榮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相對人護照影本或居留證影本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備足資證明其現居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