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8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8156號債權人巧福手套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淑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佳顥生醫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㈡陳報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抑或「112年6
月26日」?㈣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文件(發票請提出蓋有營業人統一發票專用章)。
㈤陳報請求金額0000000元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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