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汪家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汪家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汪家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3年7月3日判處有期徒刑6年10月及本院於104年4月13日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於103年11月
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⑴102年度審訴字第3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被告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519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6年、1年10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再經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台上字第223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⑵104年度審訴字第1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8月確定。受刑人於103年11月1日送監執行,並接續執行前揭⑴、⑵所示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參。嗣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1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0485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048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業經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葛名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