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673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6年裁字第67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勞保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裁字第0067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勞工保險局因勞保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本院95年度裁字第236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為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如未表明者,無庸命其補正,本院67年判字第738號著有判例。
二、本件聲請人因勞保事件,具狀聲請再審,其理由略謂:聲請人因當時不明死亡給付是否由同業代為申請後給付未有收到,而由聲請人接手。由於聲請人無法了解任何法院及正式公文類文件之資料內容,因此疏失,而之前所缺失之文件本次均予補上云云。經查,聲請人未於訴狀內表明再審理由,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黃合文法官吳明鴻法官鄭小康法官帥嘉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莊俊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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