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1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憲佑指定辯護人李榮鴻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6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憲佑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柒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及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憲佑涉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並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保全執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裁定自民國(下同)101年4月26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及通信在案。
二、經查被告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之罪嫌,經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涉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逃亡、滅證及勾串證人之可能性高;故認被告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尚難有任何羈押以外之方法代替之,本院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及日後可能之上訴程序或判決確定後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審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實認本案被告羈押之原因仍繼續存在,且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故裁定自101年7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及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唐中興法官宋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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