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簡調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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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調字第473號
聲 請 人 林明瑞
即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陳柏宏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桂卿 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被告吳桂卿之法定代理人(即
聲請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逾期不補正,駁回起訴。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
,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
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
代理者」。
經查:被告吳桂卿罹患思覺失調症,且未經監護宣告,有診斷
書、戶籍資料可稽,堪信其無訴訟能力,且無法定代理人。又
被告 林春木 即被告吳桂卿配偶已具狀到院,表明願為被告吳桂
卿之特別代理人。茲依上開條文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
;逾期不補正,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