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99號聲請人 王金玉 代理人 王元助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書記官張國仁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7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0+1)x34x10=3,74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台端目前債務總金額為2,198,600元,請詳加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該些花費是否仍具可變賣之價值?(包含未一併參加債務協商之債權人其債務償還情形為何?)
三、聲請人應具體說明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次應說明為何如聲請狀所述每月收入扣除每月依協商條件應清償之金額有無法維持最低生活之情形,卻仍答應此協商條件?並應附具理由詳述之。
四、聲請人是否已婚?若已婚請陳報配偶姓名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並陳報配偶之工作職稱,及近2年之每月工作收入情況暨其證明文件。
五、所有保險單(含本人及以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六、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提出更生清償方案(需含預擬每月還款金額、年限、預計總還款金額及其占總債務之成數等)並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其中單親兒少補助其得請領之年限為何?)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需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
七、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聲請人聲請前2年實際支出應受扶養人黃○○、黃○○、黃○○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就該扶養義務(指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與受扶養義務人關係及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又除子女外,是否另有其他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例如父母)?若無,其原因為何?若有,請一併提出聲請人前2年實際支出扶養其他被扶養人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就該被扶養人所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其姓名、與被扶養人關係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被扶養人及應分擔扶養義務人之98年度起迄今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及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
八、聲請前2年內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
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暨陳報現住戶籍地房屋為何人所有、基於何法律關係居住於上址,如為租賃關係,並應提出租賃契約及支付租金之證明。
九、有無繫屬(審理)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案件:按聲請人陳報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兆豐銀行之存款有經扣押。請陳報該案件之案號及執行情形(含證明文件)並陳報是否仍在強制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