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90號原告 柯東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耕雄楊奇來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3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8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黃善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