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65號原告 王孝溱王芳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 律師複代理人 張仕融 律師
張淑惠 被告 李宏文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 律師
陳昱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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