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2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所為之96年度訴字第826號判決正本及原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所載「 王詔安 」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繕或脫漏,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可憑。
二、本案原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惟不影響判決之本旨,應更正其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書記官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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