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6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6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柏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2129號、109年度毒偵字第4243號、109年度毒偵字第7624號、109年度毒偵字第7681號、110年度偵字第17755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14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340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532號、110年度毒偵字第5274號、110年度毒偵字第5533號),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9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2、4、5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范柏紳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129號、109年度毒偵字第4243號、109年度毒偵字第7624號、109年度毒偵字第7681號、110年度偵字第17755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14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340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532號、110年度毒偵字第5274號、110年度毒偵字第55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編號2、4、5所示之物,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前揭說明,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亦應一併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復分別著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范柏紳前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129號、109年度毒偵字第4243號、109年度毒偵字第7624號、109年度毒偵字第7681號、110年度偵字第17755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14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340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532號、110年度毒偵字第5274號、110年度毒偵字第55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而上開案件為警查扣如編號4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10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各1份在卷可稽(見新北地檢署110年毒偵字第6143號卷第51頁、桃園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14號卷第23頁),堪認該等扣案物品確係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無訛。又上揭包裝袋6只,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一併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5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附著其上,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3月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10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㈡各1份在卷可稽(見桃園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129號卷第61頁、新北地檢署110年毒偵字第6143號卷第52頁、桃園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14號卷第23頁),因該玻璃管、吸管附著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為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天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泳儐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附表:扣案物品編號名稱數量鑑定結果鑑定報告及出處是否沒收(銷燬)1玻璃管1支未檢出第一、二、三、四級毒品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3月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見桃園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129號卷第61頁)沒收(供犯罪所用之物)2玻璃管1支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成分沒收銷燬(視為第二級毒品)3吸食器1組未檢出第一、二、三、四級毒品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10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新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6107號卷第97頁)沒收(供犯罪所用之物)4白色或透明晶體6包(驗餘總毛重2.5210公克,含包裝袋6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10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見新北地檢署109年毒偵字第6143號卷第51頁、桃園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14號卷第23頁)沒收銷燬5含殘渣之吸管1支(毛重0.6342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10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㈡(見新北地檢署110年毒偵字第6143號卷第52頁、桃園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14號卷第24頁)沒收銷燬(視為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