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訴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交訴字第15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庭瑋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龔書安
法官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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