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23號原告 宋茜蒂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重銘 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8,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蕭淳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書記官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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