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6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648號債權人 梁榮德 即興慶豐商行債務人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振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零陸拾捌元及自附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按附表所載利率計算,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按年息基準利率2.896%103年度司促字第4648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001│25,377元│102年10月15日│├──┼────────────┼───────────││002│26,189元│102年11月15日│├──┼────────────┼───────────││003│24,465元│102年12月15日│├──┼────────────┼───────────││004│5,600元│102年11月15日│├──┼────────────┼───────────││005│3,437元│10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