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小字第2517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複 代理人  李仲文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於民國96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三、訴訟費用為新台幣1200元(其中裁判費為1000元,登報費為
2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
┌─────┬───────────────┬───┐
│本金金額│計息期間│年利率│
│(新臺幣)│││
├─────┼───────────────┼───┤
││自94年7月1日起至94年7月31日止│3.070%│
│├───────────────┼───┤
││自94年8月1日起至94年10月31日止│3.170%│
│├───────────────┼───┤
│24,498│自94年11月1日起至95年1月31日止│3.270%│
│├───────────────┼───┤
││自95年2月1日起至95年2月22日止│3.370%│
│├───────────────┼───┤
││自95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7.038%│
├─────┼───────────────┼───┤
││自94年7月1日起至94年7月31日止│3.070%│
│├───────────────┼───┤
││自94年8月1日起至94年10月31日止│3.170%│
│├───────────────┼───┤
│24,505│自94年11月1日起至95年1月31日止│3.270%│
│├───────────────┼───┤
││自95年2月1日起至95年2月22日止│3.370%│
│├───────────────┼───┤
││自95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7.038%│
├─────┴───────────────┴───┤
│上筆借款,另自9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依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依約定利率│
│20%加計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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