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50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1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賭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簡字第150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承益選任辯護人侯傑中律師上列被告因賭博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2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附表所示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附表┌──────┬───────────────────┐│應更正部分│更正後之內容│├──────┼───────────────────┤│附表編號8所│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元││載「新臺幣貳│││萬肆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