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智附民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智附民字第17號原告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ouisVuittonMall
etier)法定代理人MayankVAID訴訟代理人 藍孟真 律師
陳瓊英 律師 馬蕙蘭 被告彩虹流行服飾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邱致嘉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智易字第26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邱致嘉被訴違反商標法乙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0日以105年度智易字第26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原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即失所附麗,亦併予駁回。
三、結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信旗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