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240號原告 陳姿璇 兼法定代理人 葉思綺
陳啟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 律師上列原告陳姿璇、葉思綺、陳啟倫與被告 史祐麟 、私立家 邦雅韻 音樂語文短期補習班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陳姿璇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原告葉思綺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原告陳啟倫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各自應分擔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書記官楊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