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546號原告 吳阿教 被告 詹仲勳 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105年度審訴字第13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張淑美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虹儒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