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4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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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1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賭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簡字第140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貝柔
黃安銀黃敬淳黃家蓁葉舒婷李雅惠共同選任辯護人 侯傑中 律師上列被告因賭博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2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附表所示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附表┌──────┬───────────────────┐│應更正部分│更正後之內容│├──────┼───────────────────┤│附表編號8所│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元││載「新臺幣貳│││萬肆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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