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94號原告 蔡毓偉 被告 陳易群
施冠宇 曾鈺翔 洪茗遠 林政毅 李冠毅 謝宜珊 上列被告因詐欺(107年度訴字第1242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王姿婷法官簡志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