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387號上訴人 蔡鴻文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被上訴人 鄭吉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8年9月30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綵君
法官李慧瑜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書記官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