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169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建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小燕 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106年度家訴第169號)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就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69號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8,1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6,38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書記官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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