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51號上訴人總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泓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揚峰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3萬73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5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書記官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