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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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金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 朱春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信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73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