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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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丙○○上列被告甲○○、丙○○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李東柏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