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6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666號債權人彰化縣大村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正盛 債務人 賴美津 債務人 黃郁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伍拾伍萬參仟伍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違約金(起訖日如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時││本金(新臺幣)│利息(起訖日如下)│按原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超逾六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另按原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2,481,442元│自民國104年12月9日起至清償│自民國105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日止按年息4.86%計算。││├────────┼─────────────┼──────────────────────┤│72,120元│自民國105年7月25日起至清償│自民國105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日止按年息4.86%計算。││├────────┼─────────────┼──────────────────────┤│合計2,553,562元│││└────────┴─────────────┴──────────────────────┘